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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平: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男子添加硼砂制售肉丸被判刑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肉丸、鱼丸等是餐桌上常见的美食,然而男子陈某却利欲熏心,在生产制作肉丸过程中添加硼砂,企图赚取“黑心钱”。 5月6日,武平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西日报》上就其在生产制作肉丸过程中添加硼砂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605元,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009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武平县某市场内从事猪肉丸、鱼肉丸、牛肉丸、鸡肉丸及卤肉制品等食品制售。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陈某自称从他人手中购买了自封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日期和配方的“高弹素”用于增加肉丸口感。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在制作肉丸过程中添加了上述“高弹素”8-10次,制作了约50-60斤的猪肉丸、鱼肉丸、牛肉丸、鸡肉丸等进行销售。 其中11月12日销售添加有“高弹素”的猪肉丸、鱼肉丸、牛肉丸、鸡肉丸约20余斤。经抽样检测,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1月12日加工出售的猪肉丸、鱼肉丸、牛肉丸、鸡肉丸均含有硼砂成分,每公斤猪肉丸、鱼肉丸、牛肉丸、鸡肉丸硼砂含量分别为71.9mg/kg、757 mg/kg、1926 mg/kg、2074 mg/kg。 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询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主动接受罚金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同时,被告人陈某在生产加工肉丸食品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硼砂,并在市场上公开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陈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即登报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6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也因此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法官说法 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砂的chengren中毒剂量为1-3克,chengren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 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群众最关心的实事。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不安全风险,严把舌尖安全的每一道防线。 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是我们的职责,也是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中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接下来,武平法院将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相结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打好人民群众的“保胃战”,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