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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规范党员和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规范我县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睢宁县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其他行政、事业、国企在编工作人员、行使执法监督处罚权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主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编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处级领导干部适用《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婚丧嫁娶事宜,是指婚丧嫁娶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生日寿诞升职调动病愈出院等事宜。


第四条


  党员和领导干部本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子女、父母)除婚丧嫁娶和子女出生外,一律不得操办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带头移风易俗,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婚丧嫁娶事宜不准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之外的人参加。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有上下属关系、厉害往来关系的亲戚一律不得邀请和接受参加;

(二)不准采取分时、分场、化整为零的方式多轮办理。邀请和参加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应提供参加人员名单,并报单位审核,最多不超过300人。倡导随礼不就餐;

(三)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使用超长车队(车辆不超过8辆)、拱门、舞台、高分贝音响等讲排场、易扰民等物品;

(四)不准收受下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

(五)不准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

(六)不准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以他人名义变相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操办事宜的,不准邀请、接受与党员和领导干部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


第六条


  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中,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及时、如实进行书面报告。操办婚嫁及子女出生事宜应提前15天填写《睢宁县党员和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操办丧事应在事后15日内填写《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


第七条


  《报告表》由党员和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填写的《报告表》报县纪委审核备案。其他党员干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单位纪委(纪检组)备案,未设纪委(纪检组)的,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党员和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纳入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内容,并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具体说明。



第九条

  严格问责惩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党员干部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者袒护、纵容违规操办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强化监督责任,对违反报告内容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事先教育提醒,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 :沙集模式淘时代